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王敏
基本案情
被告梁某向原告褚某购买石粉,被告自己派车到临沂中联装货,原告褚某通过微信向被告梁某提供提货码。2020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石粉90.8吨,单价59元每吨,货款共计5357元,被告已付5000元,尚欠货款357元。2020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石粉171.16吨,单价59元每吨,货款共计10098元。以上货款共计10455元。2021年1月4日,被告梁某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元,剩余货款9455元未支付。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梁某按照原告褚某提供的提货码已将所购石粉提走,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褚某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梁某应按约定的价款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梁某已于2020年12月9日收到了所购买的石粉,自2020年12月9日起,被告梁某就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褚某主张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4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尊龙凯时平台入口的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尊龙凯时平台入口的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