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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3日 11:21:48   作者:顾全刚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顾全刚


基本案情: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廉某某偿还原告董某某欠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利息。);

2、诉讼费由被告廉某某承担。被告廉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19200元,不是20000元,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审理查明:2021年4月29日,被告廉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原告董某某通过其微信向被告廉某某微信转账19200元,被告廉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出具借款2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案外人史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廉某某均未还款。


裁判要旨:被告廉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借款,原告董某某已向被告廉某某给付借款192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廉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虽然被告廉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但原告董某某向被告廉某某实际给付19200元,故原告董某某诉请被告廉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廉某某应向原告董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9200元为宜。因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廉某某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董某某诉求被告廉某某支付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廉某某应支付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法官释法: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往往在借款时将借款利息直接扣除,贷款人只是将扣除利息后的本金交付给借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的本金为实际借款数额,借款利息也应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进行计算。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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